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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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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4]111号

  【发布日期】1994-09-21

  【生效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公路

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1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扩大公路容量,决定在本省范围内开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公路增容费),作为我省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小轿车、吉普车、22座(含22座)以下面包车、1.5吨以下双排座客货两用车和摩托车(两轮、三轮),在办理落籍入户前必须缴纳公路增容费;外省转户到我省落籍入户的上述车种落籍入户前也必须缴纳公路增容费。

  公路增容费每辆车只缴纳一次。

 第三条 前条规定车辆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是公路增容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四条 以下车辆免征公路增容费:

  (一)各种类型的货车,22座以上大型客车。

  (二)外国政府驻粤机构、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以及国际机构赠送车。

  (三)防洪防汛指挥车、森林防火指挥车、救护车、消防车、法院、检察、公安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囚车。

 第五条 公路增容费征收标准,国产车辆按购车价格的3%计征;进口车辆按到岸价加进口环节各项税后的组合购车价的3%计征。

 第六条 公路增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并由各市、县交通局(委员会)负责征收。具体工作可委托各市、县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收,并可在征收车购费的同时征收。

  缴费人购车后,应凭购车发票(进口车凭购车发票、进口货物证明书)到车辆落籍地的交通部门缴纳公路增容费,并由交通部门发给“公路增容费缴纳凭证”(凭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公路增容费缴费凭证”是办理车辆落籍入户手续的必备证件,凡应缴公路增容费而又未缴费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落籍入户手续。

 第七条 公路增容费的管理:

  (一)公路增容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代征单位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广东省公路增容费”专户;专户只能划缴,不得动支。

  (二)县一级代征单位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所征收的公路增容费解缴到到市一级代征单位的银行专户。市一级代征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公路增容费汇总解缴到省交通厅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同时向交通厅报送上月的征收月报表。

  (三)各代征单位可按各自征收的公路增容费的3‰提取手续费。所提取的手续,用于代证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征费人员的奖金。

  (四)所征收的公路增容费发生溢收需向缴费人退款时,代征单位可用尚未存入银行专户的费款支付,并在征收月报表上注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一)缴费人必须随车携带“公路增容费缴费凭证”,并接受交通、公路部门的检查。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落籍入户和路查路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缴纳公路增容费的,要责令其补缴。

  (二)交通部门对逃缴、拒缴的缴费人,除责令其按规定补足费款外,可按应缴费额的3‰收取滞纳金。

  (三)交通部门对涂改、伪造缴费凭证以及抗拒检查的缴费人,除按规定责令其补足应缴费款外,可处以应缴费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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