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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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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整治新市涌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1]66号

  【发布日期】1991-09-18

  【生效日期】1991-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整治新市涌的通告

(穗府(1991)66号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  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市涌实行全面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新市涌管理范围为现状河床(包括滩地、水面)及两岸各二十米范围内其中从机场排水渠西侧肖岗入口至市建材厂增涌河出口为整治范围。

 二、成立新市涌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整治新市涌有关问题。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公室),负责实施整治新市涌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和沿河涌两岸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河涌的整治工作。

 三、凡在新市涌管理范围内现有(包括在建)的临时、永久设施(包括用地的所有权人),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整治办公室(设在新市镇人民政府内)办理登记手续。如属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者,视同违章建筑处理。

 四、凡在新市涌管理范围内的违章用地、违章建筑,由整治办公室发出清理通知,违章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整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行清理,所需费用一律由违章者负责。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市涌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垃圾等废弃物,禁止一切有碍排洪及整治工作的活动。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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