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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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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 准的请示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5]70号

  【发布日期】1985-05-05

  【生效日期】1985-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

(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1985年5月5日穗府办〔1985〕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精神转知所属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五日

        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整顿我市目前存在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混乱的状况,我们会同市教育局、卫生局和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我市部分托幼园(所)的收费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我市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穗府[1985]10号文),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情况。如不重新调整收费,必将影响对在托幼儿的管教质量和“入托难”问题的根本改善。因此,我们重新制定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类园(所)按月收费的项目统称为“保育费”、“杂费”、“膳费”三项,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班另按学期收学费。各项收费标准参照附表。各类园(所)不得随意另立收费项目和增加收费标准。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单位和家长对托幼费用的分担办法:

  1.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的学费和保育费,全部由家长行负担(不含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

  2.凡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其保育费、学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3.非“三免”的独生子女进入民办园(所)或外单位的园(所),其保育费应由父母本身及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三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由三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凡独生子女进入父母所在单位的其中一方托幼园(所),无论其劳保供养关系在那一方,或有否办理“三免”,都应视作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本单位自办的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可根据本单位的条件自定,不受此文限制。

 四、各单位应积极办好本单位的托幼园(所),并尽量动员职工子女在本单位托幼园(所)入托,但居住地点离本单位托幼园(所)较远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后,可送子女到附近的园(所)入托,其保育费应按上述有关规定报销。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起实行。以前有关幼儿入托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及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如同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

 附件:《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广州市托幼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   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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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园 (所)│全   日    制   │ 寄   宿   制  │ 备 │

│ │     ├────────────┼────────────┤  │

│ │     │(每    月)     │  (每    月)  │  │

│龄│     ├───────┬──┬─┼───────┬──┬─┤  │

│ │     │ 保  育  费 │杂费│合│保 育 费  │杂费│合│  │

│ │     ├──┬──┬─┤  │ ├──┬──┬─┤  │ │  │

│组│类  型 │家长│单位│小│家长│ │家长│单位│小│家长│ │ 注 │

│ │     │自负│报销│计│自负│计│自负│报销│计│自负│计│  │

├─┼─────┼──┼──┼─┼──┼─┼──┼──┼─┼──┼─┼──┤

│三│     │六 │  │六│ 三 │九│十 │  │十│ 五 │十│每学│

│ │公 立 园 │  │/ │ │  │ │  │/ │ │  │五│期学│

│岁│     │元 │  │元│ 元 │元│元 │  │元│ 元 │元│费六│

│ │     │  │  │ │  │ │  │  │ │  │ │元 │

│以├─────┼──┼──┼─┼──┼─┼──┼──┼─┼──┼─┼──┤

│ │民办园(所)│五 │ 十 │十│ 三 │十│ 七 │ 十 │二│ 五 │二│  │

│上│及机关、厂│  │  │五│  │八│  │ 四 │十│  │十│ / │

│ │企园(所) │元 │ 元 │元│ 元 │元│ 元 │ 元 │一│ 元 │六│  │

│ │对外开放 │  │  │ │  │ │  │  │元│  │元│  │

├─┼─────┼──┼──┼─┼──┼─┼──┼──┼─┼──┼─┼──┤

│二│公  立 │六 │ 十 │十│ 三 │二│ 八 │ 十 │二│ 五 │二│  │

│ │     │  │ 二 │八│  │十│  │ 六 │十│  │十│ / │

│至│     │元 │ 元 │元│ 元 │一│ 元 │ 元 │四│ 元 │六│  │

│ │园(所) │  │  │ │  │元│  │  │元│  │元│  │

│三├─────┼──┼──┼─┼──┼─┼──┼──┼─┼──┼─┼──┤

│ │民办园(所)│ 六 │ 十 │十│ 三 │二│ 八 │ 十 │二│ 五 │二│  │

│岁│及机关、厂│  │ 二 │八│  │十│  │ 六 │十│  │十│ / │

│ │企园(所) │ 元 │ 元 │元│ 元 │一│ 元 │ 元 │四│ 元 │九│  │

│ │对外开放 │  │  │ │  │元│  │  │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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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立 │ 七 │ 十 │二│ 三 │二│  │  │ │  │ │  │

│二│     │  │ 四 │十│  │十│ / │ / │/│ / │/│ / │

│ │园(所) │ 元 │ 元 │一│ 元 │四│  │  │ │  │ │  │

│岁│     │  │  │元│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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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办园(所)│ 七 │ 十 │二│ 三 │二│  │  │ │  │ │  │

│ │及机关、厂│  │ 四 │十│  │十│ / │ / │/│ / │/│ / │

│下│企园(所) │ 元 │ 元 │一│ 元 │四│  │  │ │  │ │  │

│ │对外开放 │  │  │元│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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