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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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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项工作制度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2]32号

  【发布日期】1982-02-16

  【生效日期】1982-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穗府(1982)32号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克服官僚主义、文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使政府机关的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一、关于会议制度

  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主管的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业务问题,由主管的副市长直接负责处理。

  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坚决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官僚主义作风,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集体讨论决定了的问题,以及领导同志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但不能顶着不办或置之不理。

  需由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问题,应自行负责处理。

  (一)建立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即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1.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府、市委的指示和决定。

  (2)讨论准备报请市委审定的事项。

  (3)研究政府工作及经济建设中有关方针、政策和干部问题。

  (4)学习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学习外地经验;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2.市政府常务会议(即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各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市委的有关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准备报请省政府、市委、市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3)讨论政府工作部署,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4)审查全市国民经济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算,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5)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议、指令、条例等。

  (6)讨论管理体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7)讨论各部门、各区、县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重大事项。

  (8)讨论由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3.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各委、办主任、局长以及相当局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视讨论的内容,通知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通报重要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定为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为每星期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暂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些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可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例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会议,市府办公厅提前发出通知。

  为了提高会议的质量,各部门需提交党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如涉及其它部门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研究,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说明;有些问题可提出几个方案,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方提交会议讨论。有关部门应将讨论的问题,印成书面材料(一式三十份)于会前五天送市府办公厅。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或指定的副秘书长汇集提出初步意见,党组会议的议题报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前将材料发给与会同志审阅准备意见,开会时一般不再念材料全文。与会领导同志都要加强集体领导观念,关心全面工作。会上要聚精会神讨论问题,不搞“副业”,不开“小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请假,对已收到的会议讨论文件、材料,如有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应加具意见于会前退市府办公厅,以便在会议讨论时反映。缺席者,应尊重和服从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会议可根据讨论的内容,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应按讨论的内容准备意见,届时来一位熟悉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得代替,一般不要带工作人员。在讨论与本部门有关的问题后,即可退席。

  每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印发《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会议性质,分送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正副秘书长,并视会议决定事项,增发有关部门。《会议纪要》具有正式文件的性质(按照市委的规定,《纪要》发出分送市委书记、常委后,请即进行审查,如有新的意见,在七天内提出,如超过该时间未提出意见,即表示同意),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主动把办理情况或结果告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要经常检查《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领导同志汇报。

  (二)实行分工负责。

  1.市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各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协调各战线、部门的工作。

  2.各副市长对所主管的工作,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各部门请示的问题,凡属上级党委、政府或会议已有原则规定的,由主管的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应主动同有关副市长商量解决或联合召集会议研究解决。对于紧急重要的事项,应及时用电话或当面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决定。凡是副市长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或者几个副市长碰头研究能解决的问题;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或部门之间能协商处理的问题,都不要提交市府集体研究讨论,以免延误时间。

  3.市政府决定的事项,由主管的副市长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关于文件处理和审批制度

  要按管理权限严密文件的审批程序,以加快文件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政府发的文件,属于既定政策的一般性问题,由主管的副市长审核同意后,送常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先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后,再送常务副市长核批。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的副市长审核同意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核批。经会议讨论同意上报或下达的文件、纪要,一般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送常务副市长签发。

  应尽量减少文件,凡是能当面解决或电话商量解决的问题,不要都发文件,必要发文时,重要的可用市政府名义,一般的可用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说明是经党组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即可。

  (二)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主报市政府的文件,应一事一文,由市府办公厅根据文件的内容处理:凡属临时性计划外增加的基建项目、经费开支、外汇使用、劳动指标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市长核批,重大问题提请集体办公时议定或经市长核批;凡属无归口部门管理的问题,送有关的副市长审核;凡属有归口部门管理的问题,转有关主管研究处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文件,应直接主送主管该业务的工作部门研究处理。不要事事报市政府审批,以减少文件的承办环节,加快处理的速度。如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直接送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答复。

  区、县、局下属单位要求解决问题,需要请示报告时,应报主管的区、县局研究处理。今后,凡属越级报送市政府的,原则上转其主管部门处理。

  (四)市政府各部门,都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代表市政府分管一个方面工作的职能办事部门,根据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在职权范围内,对所主管的业务工作应积极主动地负责处理。不要把应当由本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报送市政府审批。要求解决具体业务的问题,凡是省、市主管业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应直接主送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研究处理,不要报市政府审批或要求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主管的业务工作,应由本部门行文,如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如认为把握不大,可先送主管副市长审阅。

  (五)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文电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有时间性的、重大的事情要及时处理;一般的也要在十五天内处理:

  1.对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批办事项,要及时把办理情况向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2.对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凡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由本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来文单位(如市府办公厅转办的,同时抄送市府办公厅);

  3.对市府办公厅转办的文件,认为需由市政府名义答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代拟批文稿,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送市政府审批;

  4.对于问题复杂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不能在规定期限处理的,应先向有关领导同志(或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

  (六)各委、办代拟需由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稿,要由本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报市政府。重要的文稿,必须由第一把手签署,第一把手不在,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署上报(局代拟文稿应先送归口委办审核)。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要事先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洽商,经会签后上报。经过洽商,如果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的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审定。

  (七)对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本部门办理的,应积极主动办理。如需要转发各单位执行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翻印份数和发送范围,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需要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起草贯彻意见,经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后送市政府核发。

  对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除涉及面广或重要方针、政策性的由市政府组织贯彻或转发外,一般均由对口委、办、局组织贯彻或转发。

  (八)各级领导同志对办文要认真负责,应对文件亲自进行审阅、修改。对事情要表态,不能在那些要决定问题的文件上只划一个圈。

  (九)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电的催办回报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电,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做好办理全过程记录,定期进行催办。一般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催办,紧急的必须随时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报。

  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办公厅催办;各业务部门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凡要求下级贯彻执行的,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及时了解贯彻执行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向市政府作简要的回报。

 三、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工作。

  (一)市政府需向省府、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事项:

  1.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中的重大方针、政策、法令性的问题;

  2.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全市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计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3.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4.重大外事、外经活动;

  5.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6.需要报请批准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通告;

  7.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令中遇到的问题;

  8.市政府工作机构、人事的变动;

  9.重大灾情;

  10.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请示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按规定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日常业务工作动态,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和主管的副市长报告。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省、市会议决定事项或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办理、落实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有区、县、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事先必须报经主管的副市长批准;重要的经主管的副市长核批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或办公厅)行文通知,也可在文内写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的字句,由主办部门行文通知。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均由主办部门负责。一般性的会议,由主办部门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通知。

 四、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一)建立接待来访制度。每周半天,由市长、副市长轮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对事关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市长、副市长要亲自接待处理,对群众个人的正当要求,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妥善处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本系统的来信来访,应积极予以解决,不要把矛盾上交。

  (二)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按分管的业务,建立联系点。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倡每月有一次到基层现场办公帮助解决问题。要以普通群众的身份,每月至少一次同人民群众交谈,了解情况,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改进政府工作。

  (三)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应通过座谈会、个别家访、谈心交友等多种形式,与劳动模范、革新能手、专家、教授、社会知名人士、所属下级干部,建立密切联系,请他们出谋献策,主动征询并直接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下去检查工作、了解情况时,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提倡轻装简从,以了解真实情况,切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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