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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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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少年儿童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8-12

  【生效日期】1994-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少年儿童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证明深圳市少年儿童的身份,便利少年儿童进出深圳经济特区和参加社会活动,加强深圳市少年儿童证(以下简称少年儿童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少年儿童证是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是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的有效凭证。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年满三周岁至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应当依照本规定,由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少年儿童证,并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少年儿童年满三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少年儿童证。

 第三条 少年儿童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使用全国规范的文字填写。

 第四条 少年儿童证的有效期限,按三周岁至七周岁、八周岁至十二周岁、十三周岁至未满十六周岁三个年龄段签发。各年龄段的有效期限分别为四年、五年、四年。证件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应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要交回旧证。

 第五条 少年儿童证编号按照居民身份证的编号原则和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码排列为: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编号不得重复、遗漏、错乱。

 第六条 少年儿童证登记内容变更或证件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从报告之日起一个月仍未找到的,申请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内住址变更,可不换领新证。

 第七条 少年儿童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或因户口迁移变动,变更身份内容(不含变更出生日期),按规定换领、补领新证的,仍使用原证编号,直至申领居民身份证不变。

 第八条 申领、换领、补领少年儿童证应当填写《申领少年儿童证登记表》,交近期相片二张,交验户口簿,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九条 少年儿童出国定居、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少年儿童证。

 第十条 公安干警和特区检查站武警官兵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少年儿童证。被查验人员要自觉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少年儿童在办理与本人相关的事务时,可出示少年儿童证证明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少年儿童证或者将证件作为抵押。

 第十二条 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或代理人要按规定为少年儿童申领、换领、补领少年儿童证,教育少年儿童正确使用和保管好证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证件的查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转让、出借少年儿童证,故意毁坏他人少年儿童证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领取少年儿童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伪造、变造、出卖、窃取少年儿童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少年儿童证由深圳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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