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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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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1-24

  【生效日期】1995-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5]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是政府法制工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所作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展这项工作,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以下称“窗口企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置“窗口企业”,要根据“全面兼顾,企业自愿,注重实效,无偿服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商得企业的同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二、“窗口企业”和政府法制机构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在贯彻实施《公司法》、《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有关法规、规章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二)反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或侵犯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情况。

  (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政府法制机构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同“窗口企业”的工作联系,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帮助企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二)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三)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或纠正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因如实反映情况遭执法部门或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查处。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综合分析从“窗口企业”反馈的行政执法信息,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行政执法状况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研究改善执法的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水平。

 五、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可以与“窗口企业”建立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但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有关机构承担此项工作,不得以此项工作为借口,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

 六、“窗口企业”统一对外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牌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省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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