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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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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 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87号

  【发布日期】1996-10-21

  【生效日期】1996-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

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21日粤府〔1996〕8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扭亏增盈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属企业由省各主管委办厅局和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负责,形成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按国务院确定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结合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业和企业。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和指标,尽快规范有关统计制度。组织考核的人员、经费和设备,由各级政府解决。全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统计、考核办法,由省经委、财政厅、统计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遏制企业亏损扩大的势头。特别是对因领导班子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顿。

 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有关政策,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对复苏有望的企业,银行在贷款上应给予适当的支持,省经委、财政厅应支持解决落实解困周转金,其他部门也要在职能范围内尽力指导、支持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并于11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分别报省经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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