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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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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30

  【生效日期】1992-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试行办法

(1992年9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制度,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严格土地管理,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已实行统一征用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均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兴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以上三项用地可享受减交地价款优惠。

  (四)工业用地(不含高科技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除上述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营利性用地应以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申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向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

  (二)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的意见;

  (四)大中型及重点工程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预评估分析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体工程项目需提交标明建筑物相关尺寸和房屋层数的设想平面布置图;

  (六)对环境有污染的或有危险影响的项目要提交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书;

  (七)高科技项目需提交市科委高科技鉴定意见书;

  (八)市绿化部门对该工程绿化的审批意见书;

  (九)符合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可享受减交地价款优惠的,应同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由市国土局根据其申请意向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给予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市国土局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申请用地单位发出《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单》。

 第六条 由用地单位持《办理用地通知单》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确定具体用地地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红线图手续后,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交地价款,并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办理用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在《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颁布以前通过划拨或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连续二年未按规定建设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重新安排出让。原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用地申报手续。

 第八条 凡依照本试行办法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经市国土局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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