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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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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2002-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20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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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公开。��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

  第四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七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三)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 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1.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2.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ィㄋ模┟裰骼聿萍喽交�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五)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补助经费由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二)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三)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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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或社员议事会议。凡属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或社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组社区性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三)对村、组社区性组织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对村、组社区性组织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在预决算、财务开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与裁决。��

  

  第十五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将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考核农村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县、镇每半年、地级以上市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或抽查,省每年组织工作组到各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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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村、组社区性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对挥霍、侵占、挪用、私吞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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