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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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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6

  【发布文号】穗科字[2000]38号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2000-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0〕38号)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在转化过程中为我市孵化出更多的科技企业,吸引和鼓励海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决定建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0年四月六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在转化过程中为我市孵化出一大批科技企业,吸引和鼓励海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决定建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为了规范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孵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市的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这些企业迅速成长。

 二、孵化资金的来源是市科技三项费用,共6000万元。由市科委从1999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1200万元。孵化资金设专帐管理。

 三、申请孵化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必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实施的项目应是省内同行业技术领先、市场前景良好、能够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3.企业产权清晰,并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营运作。

 四、孵化资金主要以无偿拨款、资本金投入方式对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予以支持。

  1.无偿拨款:主要用于海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可转化为产品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科技企业进行产业化的补助。这些补助主要用于研究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的补贴。

  2.资本金投入:对少数基础条件好,创新起点高,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助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多方面资金投入为主要目的。

 五、孵化资金以资本金投入方式资助企业时,以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代表出资者在被资助企业占有股份(原则上不超过30%的股份)。所占股份可依法转让。投资收益及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全额投入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投资收益和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应重新纳入孵化资金管理。该资金涉及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市科委是孵化资金的管理部门。由市科委负责组建孵化资金管理小组,市财政局派员参加,市科委领导任组长。管理小组负责审查孵化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批准资助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市财政局是孵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孵化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市科委将孵化资金每季度的运作和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送市财政局。

 七、孵化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1.项目申报:申请孵化资金资助的企业需填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申报书所要求的附加材料。

  2.项目初审:由市科委审查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论证:初审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正式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市科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4.项目立项及下达:项目论证通过后,由市科委立项,会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经费指标。属无偿拨款方式资助的。由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签定项目合同书,经费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属资本金投入方式资助的,由市科委与投资载体签定项目合同书,经费拨至投资载体,再由其投入拟资助的企业。

  5.项目管理:孵化资金资助项目纳入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

  6.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科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经费决算报表(格式同“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汇总表”)一式二份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八、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广州市财政局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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