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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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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1995-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走规模经营道路,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三超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三项指标符合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程序认定,依本暂行规定享受奖励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优秀三超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指标为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并辅以净资产增值等项指标(建筑企业只考核施工产值、利税总额两项指标);企业类型按行业划分,同时以集团(总)公司和独立核算两级企业分类,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300万美元以上。

  (二)商贸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5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500万美元以上。

  (三)交通运输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2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30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4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万美元以上。

  (四)房地产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6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1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50万美元以上。

  (五)建筑企业:

  1、施工产值:集团(总)公司6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万元以上。

  (六)农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3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30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1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50万美元以上。

  (七)本年度净资产增值:集团(总)公司达15%以上,独立核算企业达10%以上。

  (八)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含考核年度),企业应缴税金全额入库(税务部门同意缓交除外)。

  (九)企业守法经营,连续三年无违法乱纪行为。

  (十)企业考核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各行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修订,修订间隔时间最短为两年。

 第四条 在符合“优秀三超企业”同等条件下,为确定企业排列位次(建筑企业除外),企业综合分数计算方式如下:

  三项考核指标系数权重分别为:销售收入30%,利税总额40%,出口创汇30%;计分公式为:某企业得分=Σ(该企业事项指标值×权重系数)。

  以上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以新的统计指标考核体系为准。企业上报的有关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由市经济发展、贸易发展局、运输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农业局、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局、投资管理公司、企业管理协会、总商会、企业评价协会联合成立“优秀三超企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在主管副市长的领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优秀三超企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各职能单位派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

  “优秀三超企业”的考核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送市考核认定办公室审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批准颁布。

 第六条 “优秀三超企业”的认定工作,于每年度的4月10日至5月10日进行申报,经认定后,于5月末予以公布。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优秀三超企业”需填报《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考核年度的统计年报;

  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外汇管理局的结汇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劳动部门出具的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证明。

 第八条 “优秀三超企业”每年考核认定一次,在上一年度被认定为“优秀三超企业”的,如在下一年度未被认定,则不再享受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优秀三超企业”,授予“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称号除统一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外,企业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优秀三超企业”的工作要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优先安排,在制定政策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所需人员的调入;需要借聘内地人员的,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调入工人的指标应在同工种(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每年从全市微利房分配计划中,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的申请。

 第十三条 优先保证“优秀三超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必要时安装专线供应。

 第十四条 “优秀三超企业”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全市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和半年内多次赴港澳护照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及资源配置方面,优先办理或优先配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当年三季度及次年一季度将享受优惠政策和三项指标进度情况,反馈考核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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