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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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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 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2]125号

  【发布日期】1982-08-19

  【生效日期】1982-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适当提高

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

(穗府(1982)125号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九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物价局、服务局、一商局、二商局、供销社:

  《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实行以后,整个调租水平和幅度基本上是符合穗革发〔1981〕143号文件规定的。但有的工商企业者反映,“调租影响了企业亏损”。现经调查证明,属于这类情况的多数是集体经济,营业额少、负担多的合作小商店。其原因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也有是因负担职工退休金过多的,房租当然也有影响。市政府认为,属于经营管理等问题的,主管部门应研究妥善解决。属于房租问题,现作规定如下:

 一、凡今年上半年汇计亏本,经营有困难的集体经济合作小商店,其租用房管部门经营的公产和国家经租产房屋,可以向归口的主管部门申述亏本情况,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审查同意后,可以暂免调高租金。今后,这些小商店如转亏为盈,应根据盈利的实际情况,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实,确定按调高房租标准全收租金;或少收租金。

 二、郊区和黄埔区的房租中的地租,由每月每平方米一角减为五分。

 三、各区房管局督促各房管站,检查调整后的租金在丈量和计算上的差错,并按新标准规定进行全面复核,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已收租金的要多退少补。

 四、对《广州市工商企业租金计算标准》,补充说明如下:

  (一)对营业性的商店,在本店内堆放销售商品的地方,一律按商业用房计租,不另作仓库计收加成租金。

  (二)一幢楼房如使用单位只租用地下部份,对供楼上用户上下楼之用的楼梯位面积,地下租用单位又没有使用该楼梯者,不计租。

  (三)工商企业单位租用马路面房屋地下作非住宅用房,未经批准而私自改作住宅的,应一律按新标准计租;已经批准的和原来租用的宿舍,租金一律不动;租用马路面二楼以上(包括二楼)和内街的非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住宅的,仍按原来非住宅租金收取。

  (四)租用单位在房屋内自建阁楼、加层扩建部分房屋面积,从建好使用之日起计,以房租抵扣投资费用,产权归房管部门(包括私房业主)所有,并按规定交纳房租;取消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加地租的做法。今后租用单位如需建阁楼、加层扩建房屋面积者,必须事先征得房管部门和业主的同意,经过技术鉴定和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并按房租抵扣投资方式签订合约方能动工,否则作无偿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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