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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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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 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2000]20号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2000-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0〕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开发区,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五、省、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省、市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书》。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应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六、超限高层建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除应按《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外,还应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应进行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八、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辖区内拟建的重要工程项目计划,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省、市计划、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切实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共同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Ⅰ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重大(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省、市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

  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Ⅶ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60米)建筑工程。

  (七)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线附件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第七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地区的城市或经济开发区,均应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二)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三)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10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工程以外,第六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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