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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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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有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州市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0204

【实施日期】19860215

【正  文】

 

广州市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

定》的精神,结合本市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开办的汽车交易市场是:广州市物资总公司主办的“广州市汽车贸易中心”,从事新、旧

汽车交易活动。市机电局汽车工业公司主办的“广州市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从事新汽车交易活动。

汽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

开业。

第二条 凡计划外销售的汽车,包括市和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国家定点或非定点

生产企业,以及各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均须进入市设立的汽车交易市场方可交易。非生产经营

单位出售的汽车,以及单位之间属于生产协作、调剂串换的汽车也必须进场交易。凡进场交易的汽车,都必须

具备证明汽车合法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下列汽车不准进场交易:

(一)走私进口的汽车;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免税进口的汽车;

(三)违反规定从特区购买的汽车;

(四)转手倒卖牟利的汽车;

(五)以协作串换为名倒卖牟利的汽车;

(六)属国家计划内生产、分配,未经批准擅自出售的汽车;

(七)来源和手续不清的汽车;

(八)按规定报废不能使用的汽车;

(九)外国驻广州机构及港澳、华侨私人自用的汽车。

第四条 在市场交易的汽车,凡是国家有定价标准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在允许浮动的幅度内议价

成交,不准擅自提价。如国家没有统一定价,可由生产企业自行定价或购销双方议价成交。但进场交易的汽车

必须明码标价;并应标明出售单位和汽车牌子及有关名称等。

第五条 汽车交易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生产企业可在场内设点销售,也可以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可以现

货交易,也可以期货交易。属期货交易的,购销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汽车交易要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欢迎省

内外各地汽车进场交易,发展横向经济联系。

第六条 汽车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市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属下的广州市市场交易管理所负责;市属

县(含郊区),由县(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可按管理范围,向汽车交易的卖方按成交金额征收千分

之零点五的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

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汽车交易市场的实施管理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凡在市场交易的汽车,其发票均须经市或县(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验证盖章。未经验证盖章的

,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立户。汽车成交可以使用卖方单位的发票,也可以由汽车交易市场代开

发票。

第八条 汽车交易市场、物资总公司、汽车工业公司要提供市场信息,搞好服务,合进收费;生产企业要

提高产品质量,为用户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汽车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监督、管理。无牌照不准经营,不准将指令

性计划内的产品作议价销售,不准倒卖计划指标、购销合同、发货票和提货凭证,不准以次充好。

第十条 旧的机动车辆交易,除计划进口的旧汽车外,均应到指定的汽车交易市场,并凭市场交易凭证办

理过户手续。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规定精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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