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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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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广汕路与北环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145号

  【发布日期】1996-12-12

  【生效日期】199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兴建广汕路与北环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的通告

(1996年12月12日穗府〔1996〕145号)  为完善广汕路、北环高速公路交叉口的交通设施,改善此路段的交通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兴建广汕路与北环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范围。该工程沿广汕路从农垦建设实业公司往南约60米起,至银河烈士陵园以北约160米止,全长约720米。

  工程建设红线(包括复建楼房建设红线),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定的为准。

 二、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有关征用土地、管线迁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并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沿线区政府配合做好所辖地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已由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征用的土地、房屋,仍由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补偿安置及管线拆迁事宜,并须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腾出扩路场地。其余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和补偿安置。

 四、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拆迁单位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按无业主房屋处理,由市国土局房管局依法代管;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按期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五、在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给予补偿;被迁移的管线需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予补偿,并限期拆迁。各管线所有权单位应在接到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的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现有管线的报建批准资料、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时,管线所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收回土地的面积或被征拆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和管线规格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不得阻碍征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腾出土地,保证工程按期施工,但应做好测绘、拍照、估价等证据保全工作。

 七、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按期拆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的搬迁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拦、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征用收回土地,妨碍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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