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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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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办发[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4月23日深办发〔2001〕3号)  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

          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中办发〔1996〕17号、粤办发〔1996〕17号、深发〔1996〕25号、深发〔2001〕11号文件精神,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既要搞活又要管好,这是由事业单位以国家投资为主体、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功能等特性决定的。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决策代行、限制过度等问题,既牵扯了主管部门大量的精力,影响了自身的工作,又约束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另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由于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出现了不少问题。目前我市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体现事业法人的责、权、利,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事业单位发展,推动社会化进程,必须改革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规范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为此,特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做法,逐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下放管理权。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改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改决策代行为法规监管,改集权管束为放权搞活。事业单位在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的前提下,实行首长负责制,享有内部管理、拓展业务的自主权,成为面向全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二、正确把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理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关系是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据此,特将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关系界定如下:

  (一)业务管理

  1.事业单位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2.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业绩状况。事业单位依照年度工作计划自主开展业务工作。

  3.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制度。

  4.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5.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与政府、党委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人员管理

  1.事业单位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组织、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享有人员管理的自主权。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2.主管部门按照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个别选考、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方式选拔、推荐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与行政主管部门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权限。

  3.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关于职位管理和职员聘用(聘任)的有关规定,审核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方案和任职资格条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或审批)后实施。事业单位的副职由正职(或法定代表人)提名或采取招考、竞聘等形式拟定人选,经主管部门考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任,或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事业单位的正职(或法定代表人)聘任;内设机构领导和其它职位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的职数、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及程序自主聘用(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拟聘规定条件以外的人员,聘前应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具有独立人事权的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聘用资格条件和超职数聘任的,必须予以纠正。事业单位职员的改聘、缓聘、解聘、调离和辞职等按职员聘用(聘任)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聘用临工或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按从严控制的原则自行聘用和管理。

  4.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年终考核考评;根据有关干部交流政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交流;定期组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学习与培训;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实行离任(包括调离、改聘、解聘、辞职、辞退等)审计。

  (三)资产管理

  1.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是否执行国家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纪行为。

  2.主管部门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定期进行专项或综合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

  3.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的监管。事业单位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严格执行。

  4.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定经费开支、工资奖金与福利发放、超额提成分配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改革工作

  各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按照上述原则和所界定的管理范围把这项工作做好。各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对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关系进行一次清理,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实际,按照不同的隶属关系,分类建立新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将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争取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并将改革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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