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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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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2-17

  【生效日期】2000-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发〔2000〕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新组建机构的领导班子必须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0年2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战略部署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广东省要“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力度要大,在体制、机制上要有新突破,做到既积极又稳妥,既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

  改革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完善运行机制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职能,政企分开;划分事权,理顺关系;调整结构,精兵简政;规范行为,依法行政。

 二、转变政府职能

  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定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有序运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打破地区、条块分割,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根据上述要求,省政府在转变职能方面,一是把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资产纽带关系,政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将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还给企业,实现政企分开;二是逐步改变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大力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转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四是合理划分省、市、县(市)政府的事权,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措施: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政府和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对确实需要审批而不涉及全局范围事务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市、县(市)政府,简化审批程序和层次;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同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管。

  (二)撤销工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一步到位,撤销所有工业经济部门,行政性公司不再挂政府机构的牌子,转为纯经济实体,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综合经济部门承担。

  (三)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彻底脱钩。解除企业与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今后,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办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并承担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

  (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方式。政府向重点国有企业派出代表参加监事会,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不参与和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事范围,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省政府各机关现有的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脱钩,组建服务集团,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工作向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政府部门包揽的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性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使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向独立的法人实体方向发展。

  (七)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各部门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需要省政府解决的问题,首先由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积极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承担具体的协调任务,主要履行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三、调整机构

  省政府部门原则上对应国务院机构进行调整和设置,重点是加强综合经济和执法监管部门,精简撤并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一)综合经济部门

  强化省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和财政部门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减少具体审批事务,主要职能是:制订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以市场为导向,搞好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监测和协调国民经济日常运行,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各项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并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研究和规划行业布局,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不再保留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改革、股份公司设立、上市公司的审核及推荐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余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

  保留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取消对一般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权。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不再直接兴办和管理企业,从政府审批、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和经济手段管理为主,以政策、法规引导企业,提供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建设厅。

  林业厅改为林业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护林防火,加强林木行业管理。

  海洋与水产厅改为海洋与渔业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其主要职能是:拟订和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政策,规划协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海洋综合管理,监督保护海洋环境,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进行渔政海监综合执法,加强渔业行业管理。

  保留交通厅、水利厅。

  组建信息产业厅。不再保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并入信息产业厅。

  不再保留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重新组建农业厅。

  不再保留电子机械工业厅、重化工业厅、轻纺工业厅。除电子机械工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能划归农业厅外,三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信息产业厅。

  不再保留粮食管理储备局,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挂粮食局的牌子。

  不再保留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

  不再保留电力集团公司所挂的电力工业局牌子,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执法监管部门

  执法监管部门主要职能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消除部门、地区、行业之间的分割和封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保留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动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改革改为双重领导以市、县(市)政府为主,加强省对市、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强化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着重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更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保留政府办公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民政厅、司法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不再保留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的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卫生厅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等管理职能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国土厅、地质矿产局,组建国土资源厅。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不再保留高等教育厅、教育厅,重新组建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专利局,组建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由事业单位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旅游资源的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培育发展旅游市场,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管理。

  政府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改组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档案局与档案馆仍实行局馆合一体制,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

  不再保留研究室,其职能并入政府办公厅。

  不再保留口岸办公室,其职能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此外,中医药管理局更名为中医药局,副厅级,由卫生厅管理。保留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副厅级,由司法厅管理。

  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上述调整,省政府工作部门共设41个(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即: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24个,直属机构17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3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具体设置见附表。

  上述机构中,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省政府负责。凡国务院称委、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厅;省政府直属机构除法制、外事、侨务称办外,其他机构一般称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

  全面清理省政府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凡职能可以交由常设机构承担的或任务已完成的原则上撤销;工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协调任务较重的,暂予保留,但不设实体机构、不定级别、不配编制。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工作确实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清理后,省政府保留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29个,比原有118个精简89个。

 四、精简编制和人员定岗分流

  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由现有5931名减为3000名,减少2931名,精简49.4%;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以及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不包括公安派出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由现有的3410名减为2560名,减少850名,精简25%。

  政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至4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厅级领导职数精简15%,处级领导职数精简25%。

  人员编制精简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三年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精简要求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定编定员。同时,按照“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安排富余人员,主要渠道为: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人员随建制分流;严格离退休制度;选派一批干部进行专业培训或学历教育,充实到需要加强的部门或竞争择优选派到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任职;选派部分同志参加重点国有企业监事会;选派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本系统基层和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组织工作;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

 五、实施步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9年重点搞好省政府机构改革,2000年一季度前基本完成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和人员定岗工作。2000年第二季度开省委机关和市、县(市)、乡(镇)的机构改革。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办公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国家安全厅

  监察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

  交通厅

  信息产业厅

  水利厅

  农业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化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厅

  直属机构

  地方税务局

  环境保护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

  林业局

  海洋与渔业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公室

  外事办公室

  侨务办公室

  说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1个,其中:办公厅、组成部门24个,直属机构17个;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粮食局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教育厅与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3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中医药局由卫生厅管理。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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