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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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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公路收费站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25号

  【发布日期】1996-03-27

  【生效日期】1996-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公路收费站的通知

(粤府(1996)25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检查组对我省公路收费站设置情况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境内部分公路收费站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合并或撤销我省国道上部分过密的公路收费站。第一批调整的公路收费站如下:

  (一)撤销107国道深圳黄田、东莞万江收费站,相应提高长安、松岗单向收费站收费标准;撤销321国道佛山大布、西南收费站,在穆院建一双向收费站;撤销105国道广州永泰收费站,将107国道南新收费站由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同时相应提高太和收费站收费标准,永泰收费站撤销后,105国道广州段建设贷款资金由广州市公路局统筹偿还;太平收费站北移至白田岗,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撤销205国道河源埔前收费站,相应提高岩前收费站收费标准。

  (二)205国道五华华城收费站迁移至青溪;206国道丰顺建桥收费站迁移至丰良;206国道丰顺湖下收费站迁移至北斗,使公路收费站之间达到站距要求。

  (三)321国道三水丁字基至榄岗路段改造后,不另设置收费站,该路段的还贷资金,通过相应提高广三高速公路和321国道穆院收费站收费标准筹集,其中广三高速公路负责筹集60%,穆院收费站负责筹集40%,具体办法,由佛山市府协调确定。广三高速公路标准车/公里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出口收费额按实际里程核定。

 二、上述收费站,属调整合并的,应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属撤销重建的,应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和桥梁收费站的调整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三、公路收费站的撤并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落实;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物价局研究确定。各有关市必须按期完成辖区内的调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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