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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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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战略性改组,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应严格按出让合同付清欠缴地价。对一次性缴清地价款有困难的企业,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房地产可由企业或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销售,所得收入进入市规划国土部门规定的银行帐户,首先用于缴纳地价款。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必须努力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的销售责任。

  (二)对于市重点帮困、扶持企业,经批准可将自用地所欠缴的地价款,或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土地用途和厂房使用功能应补交的地价款的50%转作国家资本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生效后,行政划拨用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行政划拨用地,经过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补地价等问题的审核后,须进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出资方合作,按照规划用途开发。

  (二)对于国有困难企业,行政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经批准应补交的地价可在三年内分期缴清。其房地产销售按照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三)有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开发业绩虽未达到资质要求,但为开发其自有行政划拨用地,可以保留现有开发资质。

 第五条 非市场商品房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行政划拨用地上形成的自用房、自建房、集资统建房(安居房除外)等非市场商品房,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地价的20%,可以进入市场按商品房出售。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使用功能,按现行法定年限重新核定使用期限并办理产权证书。

  (三)无力补充市场地价的允许出租,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年地租,但房地产性质仍为自用。

 第六条 对于企业改制、扭亏解困的困难企业,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可用应缴地价补足国有资本金;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若破产成本大于地价转国有资本金成本的,在满足企业改制、员工妥善安置、银行债务妥善处理等前提下,经批准所欠地价款转为国有资本金。

 第七条 国有企业破产时对未开发的行政划拨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收回;有地上附着物的,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兼并、合并的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涉及行政划拨土地转移使用权的,可以按保留行政划拨土地的方式予以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保留划拨用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包括以物抵债),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产改制重组,所属子公司被取消法人资格后,其营业范围和资质允许归并到母公司。

 第十一条 属市政府列入发展壮大、整合提高的国有重点企业,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优先扶持其参与市土地开发中心的重点土地开发、基础设施等投资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在旧城改造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重点企业,其范围由市政府核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限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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