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101号

  【发布日期】1992-09-20

  【生效日期】199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穗府(1992)101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管理机制,维护政府机关的纪律和秩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对确定为不适宜在本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任用,终止其公职关系。

  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共广州市、区、县、番禺市委,市、区、县、番禺市人大任命的工作人员外)。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辞退:

  (一)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道德规范,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不适宜在本部门继续工作,又不服从组织调整安排的;

  (五)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另行安排的;

  (六)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七)工作不负责任,经常擅离工作岗位,严重消极怠惰,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

  (三)因患绝症、精神病。

 第六条 辞退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建议。属市管理的干部,由市政府审批。非市管干部,属市直机关的,由各委、办、局(总公司)审批;属区、县(含番禺市,下同)直机关的,由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审批机关接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在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凡不予批准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凡经批准辞退,单位应发给本人辞退通知及辞退证明。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通知后,十五天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还须接受财务审计。所在单位应收回单位发给的有关证件。

  被辞退人员的档案,转本人户口所在街道。

 第八条 凡被辞退人员,由本人自谋职业。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从发出辞退通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下,发给三个月基本工资;五年至十年的,发给五个月基本工资;十一年以上的,发给八个月基本工资和国家对在职人员的各种补贴。岗位津贴,奖励工资不予计发。

 第九条 被确定辞退的人员,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如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以批准其退休,并享受退休干部待遇。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可持辞退证明,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六个月内找到除各级政府机关外的接收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找到接收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接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当干部或工人。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拒绝接受辞退的,一个月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不服,可在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单位或审批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认真进行复查,并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如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谩骂、殴打管理干部和领导及进行无理取闹,以至影响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单位领导应公道正派,不得利用职权对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照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辞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聘用干部辞退后,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787467a5de2daa028dfea363638cae84e82b64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