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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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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贸易委员会关于 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44号

  【发布日期】1996-06-24

  【生效日期】1996-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贸易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6年6月24日粤府办〔1996〕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近十多年来,流通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通过多渠道集资,兴建、改建了一大批便民商业网点和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大型商业设施,对解决流通滞后,缓解人民生活中诸多困难,推动我省的经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的商业设施建设和管理现况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缓慢,布局不合理;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缺乏统筹规划,管理水平低;有的地方不从实际出发,对能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城市商业网点不够重视。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请示如下:

 一、全省城市商业网点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广东省贸易委员会,各地城市商业网点主管机关是各级政府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要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抓起来。要通过颁布行政规章和立法,使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走上法治的轨道。

 二、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朝着大中小配套、综合与专业相结合、行业和地区间分布合理、结构平衡协调的方向发展。要优先安排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今后新建居住宅,要严格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城市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应按规定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有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城市商业网点。

 三、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和拆迁工作,要按《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对被拆除的城市商业网点,应优先考虑安排重建;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商业网点以及名店、老字号,被拆除后应就地或就近重建。

 四、产权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本着有利于企业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经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协商,通过有偿方式转让给商业企业。

 五、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以加快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上档次、管理上水平。财政、金融部门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要给予适当扶持,地方财政每年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修建城市商业网点。同时,按国家规定允许的外商投资、集资建设城市商业网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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