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东省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东省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1-17

  【生效日期】1994-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局以上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

  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使文明单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单位的范围

  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城市、文明县(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乡)、文明企业(工厂)、文明机关、文明学校、文明车站、文明码头、文明车队、文明列车、文明线路、文明商店、文明市场、文明医院、文明宾馆、文明影剧院、文明楼院、文明户等。

 二、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1、政治思想工作好。领导班子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明确,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学习和贯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自觉反腐保廉,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自觉执行计划生育规定。

  2、生产、业务工作好。干部群众富有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精神,生产和工作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居于当地或同行的先进行列,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社会风气好。社会主义文明新风普遍发扬;社会文化活动不断发展;“七害”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社会秩序、社会治安良好,城乡基层的文明单位,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

  4、阵地设施好。科、教、文、卫、体设施不断发展完善。依据不同层次的不同要求,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单位努力建设科学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敬老院、文化中心(室)、广播电视中心(站)及科技普及网络,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办好各级各类学校;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5、环境建设好。重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大、中城市的环境治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工厂、农村、机关、学校等单位达到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分别制定出各类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

 三、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1、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是:单位自荐或主管单位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主管机关组织考核、验收、评选;报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命名。

  2、属于政权组织,如村、乡(镇)、县(区)、市等的文明单位,必须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命名;其他文明单位可由党委和政府命名,也可以由县以上主管部门命名;县以上主管部门评选、命名本行业、本部门的文明单位,应征求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检查监督。

  3、文明单位的升格必须逐级晋升。凡由省委、省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必须从市委、市政府和省直各系统主管部门命名的文明单位中产生。

  4、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不搞平衡照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5、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对个别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主管部门可随时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考核、验收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县以上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届期制。各类文明单位,在下次评选考核时,如不合格,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文明单位如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再符合标准,由命名机关酌情处理,或限期改正,或撤销其荣誉称号。经评选不合格或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原文明单位所挂的牌匾,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

 四、文明单位的表彰奖励

  1、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匾版、奖旗(杯)和证书,并给予通报表扬。

  2、凡是连续三届被评上省一级文明单位的,由批准、命名的机关给该单位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人晋升一级工资,授予“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称号。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搞好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文明单位的管理

  1、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谁命名谁管理;几级同时命名的由几级共同管理,以该单位的上级管理为主。

  2、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事机构应建立文明单位的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的级别、性质、隶属关系、主要事迹、基本经验和历次检查评比的情况等。

  3、文明单位如遇单位名称改变、合并或变更隶属关系等情况,应及时向命名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4、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每年要对其管理的文明单位复查一次。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经常对各级文明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问题的文明单位,有权进行处理直至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5、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本地各类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评选办法和管理措施,制定年度文明建设活动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开展,总结和推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经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7411f546f1451a8ff45ece6acd88d45e76367df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