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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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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1997-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香港回归期间和今后本市工农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电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二、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广州电力工业局电缆管理所,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三、输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大型车辆行驶或吊车、吊机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触碰导线、杆塔发生事故。

 四、行驶在珠江及其他内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

 五、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

 六、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电力高压线路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棚架等违章建筑;

  (二)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

  (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

  (四)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五)向高压线抛掷杂物。

 八、各用电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本单位的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防止因用电设备发生事故而影响公共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凡违反本通告的,由电力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1997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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