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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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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4-02

  【生效日期】1988-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商品的购销合同,应当进行鉴证。

第三条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

  经济合同鉴证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办理合同标的金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双方当事人均在该所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合同鉴证。

第五条 需要鉴证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原本三份;

  (二)双方《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三)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鉴证经济合同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二)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法;

  (三)合同标的是否符合《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并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鉴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经济合同鉴证书》必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经审查属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在合同原本上注明“经审查此经济合同无效。”

第九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撤销该鉴证,鉴证费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单位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确有错误时,应撤销该鉴证,退还鉴证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必要时可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及经济合同副本各一份立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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