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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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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清洗进入城区机动车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3]50号

  【发布日期】1993-06-10

  【生效日期】1993-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清洗进入城区机动车的通告

(穗府(1993)50号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为加强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本市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有关城市管理规定,现就机动车进入城区前进行清洗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设有机动车入城清洗站的道路,凡要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警车、军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防险救灾车除外),必须进站清洗除尘后,方可进入城区。

 二、凡进站清洗的机动车,其驾驶员和乘搭人员必须服从清洗站工作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的时速和道次依次驶入清洗道,配合清洗程序操作车辆。机动车进入清洗道前,应关闭好门窗,如无特殊情况,驾驶员及搭乘人员不得下车。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洗站工作人员或驾驶员应在清洗前向对方询问或说明:

  (一)车辆防水性能较差的;

  (二)车辆无密封装置但所载物品有防水、防潮储运要求的;

  (三)车辆外表有缺损,可能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车辆或清洗设备损坏的。

  对有上述情况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再进行清洗。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每日多次往返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清洗票据进站清洗,不再收费,次日无效。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五、凡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按相应清洗收费标准的十倍处以罚款,凡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十元以上至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清洗站工作人员或驾驶员不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执行,造成车辆、物品或清洗设备损坏、财物损失等后果的,由责任方按损坏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七、拒绝、阻碍清洗站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清洗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市进城车辆清洗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并组织本通告实施。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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