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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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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部分道路禁止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3]85号

  【发布日期】1993-08-24

  【生效日期】1993-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部分道路禁止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穗府(1993)85号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本市交通安全管理,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三的九月十五日起,在本市下列路段全天禁止拖拉机行驶:

  市区道路:中山二横路以西(含二横路)、芳村大道(广中码头和珠江大桥西桥头以东)、南岸公路、环市西路、广园西路(旧广花线以东)、工业大道尾、广州大道南、沥□ 路口以北、黄石路以南、广从线龙口路段以南、广汕线东圃路口以西。

  近郊道路:新港东路至赤岗公交站场路口、黄埔大道、港前路、港湾路、旧广深线、大沙东西路、开发区内各道路、中山公路、广深公路(至江南大桥)、五山路、瘦狗岭路、广汕公路(至博罗交界处)、沙太路、广从公路(至新市交界处)、广花线路(至梯面布岭)、江村路段(雅瑶南桥头)、广槎路、广清公路(广州市管辖路段)、107国道(至清远交界处以南)、广佛公路(广州市管辖路段)、广中公路(至鱼尾桥)、105国道(广州市管辖路段)。

 二、外地拖拉机一律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再办理拖拉机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核发牌照、年度检验、驾驶员学习、考试和发证等业务。

 四、拖拉机因耕作需要在禁行道路往来的,必须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中队)批准,并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方可通行。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驾驶员予以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扣五个月以内驾驶证。

 六、番禺市、花都市、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的市、县级公路,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由各市、县公安机关拟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七、本通告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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