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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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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6]228号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深外商

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通知

(1996年8月15日深府〔1996〕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实行国民待遇,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一项通行的惯例。为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市外资办、市工商局在其立项、注册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鉴于国家已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产品的,其内销计划直接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由市政府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不再核发内销批文;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三)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

  (四)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

 二、统一有关服务价格标准

  (一)进出梧桐山隧道的集装箱货柜车、公共汽车、小轿车等机动车辆,不分境内外牌照,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电价标准收费。

  (三)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四)在深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留学的外籍学生,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相同。上述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可以享受境内居民医疗服务价格待遇。

  (五)上款所列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到市内各旅游景点旅游,享受境内居民价格待遇。

  以上各项服务价格的调整由有关部门在今年做好准备,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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