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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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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4]57号

  【发布日期】1984-08-28

  【生效日期】1984-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

《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

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8月28日穗府〔1984〕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派人出国或赴港澳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单位,均应事先做好出访方案(含出访任务;派出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外出天数、费用负担),并以请示的公文形式,连同必要的附件(含邀请信、合同、协议等),经市主管局审核;各区、县的属下单位,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主报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在主报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时,要分别抄报市外经委和主管委、办;并将请示报告和外派人员的政审情况(如属市人事局负责政审的,要报政审表及档案材料),抄报市人事局。市外经委、人事局在接到请示报告后五天内,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逾期则视作认可。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持批复件和政审批件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签证。

 二、文教、体育的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归口市委宣传部审核;侨务、科技和外事方面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由主管部、委、办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三、正局长以上干部率团出国和赴港澳,应在组团之前,先征得市长同意,后行报批。

 四、出国和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属市管理的干部(包括委托战线管理的干部)报市人事局政审;其他干部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政审,并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严格把关。政审材料连同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五、凡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的单位,本单位没有外汇的,应由市计委加具意见后上报。

 六、出国和赴港澳人员要对口外派,政治可靠。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层层把好审批关,以利于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我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外经委。

  本通知从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

         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公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天津、大连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01号)和《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精神,现将深圳、珠海、汕头、广州、湛江市和海南行政区(包括市、行政区所辖市、县)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下列出国(指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这些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信息、可行性研究的调查;

  2.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经上级批准和市、行政区有权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3.为本市、行政区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

  5.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6.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7.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上述事项的出国和赴港澳人员中,凡属副市长、行政区公署副主任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干部率领或参加的团、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下列出国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

  1.出席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学术讨论会、年会;

  2.派遣留学、进修人员、学者和讲学人员;

  3.派出文化、艺术、体育团、队;

  4.政府间和友好城市间的访问活动;

  5.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6.派出劳务人员;

  7.派往国外和港澳地区常驻人员;

  8.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深圳的现行办法不改变);

  9.出访的国家超过两个,或时间超过一个月(技术业务培训除外);

  10.其他非经济性的参观、考察。

 三、上述出国和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调整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权的通知》办理。办理护照签证统一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

  为便于省有关单位掌握情况和协助办理出国和赴港澳有关手续,派遣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后,批件应同时抄送省对外经委、外事办公室、人事局、外汇管理局。赴港澳地区的,加送省委八办和省驻港澳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应指定一、二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不要多头审批。在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3]146号文件转发的《国务院关于重申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的通知》(国发[1983]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把关。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1.以考察为外,周游列国的;2.用公费出去,实则是旅游的;3.出去参加校友会、同乡会成立或周年庆祝活动的;4.出去进行一般性市场考察,参观一般的商品展览会的;5.我驻外单位邀请,出去商谈一般业务,实际是去观光游览的。派出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准搭配无关的人员,不准搞照顾性质的轮流外出;不准在签订合同时,不是从工作需要出发,要求对方加上邀请条款;不准以任何方式示意对方邀请,以原则作交易;不准要国内派出机构、自己人出面请自己人出去考察,浪费国家外汇。对派出的人员,要认真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加强管理,回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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