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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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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 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药管通[2001]98号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2001-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药管通〔2001〕98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德市医药总公司、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关于停止受理大众媒介部分处方药广告有关品种的说明》(药管市函〔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通知本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第一批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具体品种见附件),不论审批与否,自2001年4月1日起,一律不准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二、从2001年2月1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实行分别审查。凡标明“本文为处方药广告,仅限医药专业媒体发布”的为处方药广告,此类药品广告只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医药专业媒体上发布,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

 三、根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药品广告继续实行发布前审查制度和广告成品加封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核准并签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成品经加封后由广告主送广告发布媒介,媒介凭《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和药品广告成品加封件发布广告。非法律授权部门不得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审批的药品广告以咨询等形式变相审查和签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或咨询文号。

 四、为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增加药品广告审查透明度,药品广告实行审查内容通告制度,凡是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核准的药品广告,由审查机关统一在有关媒介以通告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药品监督、工商管理部门可对照通告内容加强对本辖区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一律依法查处。

 五、各级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一次药品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对各种违法药品广告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在6月15日前分别将检查结果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管理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

 六、今后,凡是对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有可疑的,请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管理处联系。

                          20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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