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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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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贯彻执行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12

  【生效日期】1996-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贯彻执行

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去年颁发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粤办发〔1995〕21号)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办〔1995〕120号)。为促进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这次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地级以上市是否按文件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机构及人员,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状况。

  2.不能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是否有变相固定用车;保证工作用车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3.对属定编范围的小汽车,公安车管部门是否执行了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发放牌照的规定。

 二、检查时间和办法

  此次专项检查,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于10月10日前完成对本市的自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于10月下旬组织若干检查组抽查部分市,具体分组及抽查的有关问题待后通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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