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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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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7]94号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1997-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7)94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今年士兵退役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13年以上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于12月离队,由各地自行接收。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伤病残士兵严格按照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接收。

  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转运工作正常运转。严防途中打架斗殴,严禁携带和托运危险品。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中的饮食供应。各级政府要安排好接待安置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抓好教育培训

  退役士兵返乡,各级政府要组织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标语、板报等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扬在乡退役军人建功立业事迹。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他们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各接收安置单位应组织安置对象进行岗前培训,以适应行业工作要求。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一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政府《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近年来国家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无条件地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企业自主权,企业制度改革,企业优化组合等任何理由拒绝安置。

  2.中央和省属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招工计划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政策相违背,不得发文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接收有困难的,实行先接收安置,后按行业归口,报请上级主管机关统筹解决,不得拒绝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3.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需的警卫、保安和工勤人员,应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办法安置。当地政府下达任务后,安置部门集中交接档案;接收单位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向安置部门退档;安置对象因工作不落实而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

  5.杜绝非农户口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参军,严格控制城镇安置数量。从今冬征兵开始,各地要按照省征兵办下达的非农户口指标征集,并严格使用国防部统一印发的非农户口应征青年批准入伍通知书,今后凭国防部统一印发的非农户口应征青年批准入伍通知书予以安置。对农业户口青年入伍后,非政策性迁移而购买个人非农户口者,原则上不列入城镇安置计划安置。

  6.符合规定条件接收的伤残退役士兵,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享受与接收安置单位因公致残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

  7.转业志愿兵安置,未经省军安办批准者,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凡经省军安办审定接收的要予以安置。当地公安、粮食、劳动部门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驻穗中央、省直单位和军队单位接收安置的异地入伍志愿兵由省军安办)开出的户口、粮食、接收安置介绍信,办理有关户口、粮食和劳动关系手续。

  8.各地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6个月内落实安置(转业志愿兵3个月),对非个人原因不落实安置者,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直到落实安置为止。

 四、采取措施,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1.退伍安置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根据社会用工需求情况或职工比例,抓紧抓早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下达安置任务。

  2.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安置条件较好的地区,在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继续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安置,也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或鼓励安置对象自主择业,实行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也可安置到三资企业、集体和大的私营企业,拓宽安置领域和渠道。

  3.要把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当地社会就业计划和“双拥”工作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不予以办理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和入户手续。

  4.要强化督办手段,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拒绝接收安置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从组织上、行政上、经济上依据党纪、政纪,追究本单位的领导责任或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

  5.要总结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经验,制定规划,拓宽渠道,广开门路,提高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和效果,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影响军队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考评单位和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困难,积极做好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要了解掌握接收安置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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