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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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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规 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72号

  【发布日期】1996-10-28

  【生效日期】1996-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6〕72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湛江、清远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省政府粤府〔1996〕44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函》的要求,我省必须于1997年底前完成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迅速组织落实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清理任务重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小组,有关领导要亲自把关,以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单位按执法责任制的分工原则,对《广东省清理规章参考目录》(见附件一)列出的由本单位负责清理的项目提出清理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清理的,各自根据本身的业务提出意见;对由其他单位负责清理的项目,如本单位认为有直接关系的,也可提出清理意见。目录中未列进去而仍在执行的,或已宣布废止而目录又列进去的项目,也请有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于今年7月8日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函》(见粤办函〔1996〕357号),请一并执行。

 三、这次清理的重点是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以及与处罚相关的内容,如行政处罚的设定(行为、种类、幅度)、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等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予以修订。

 四、对清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各单位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形势和工作实际,分别提出废止、有效或修订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填写《按<行政处罚法>清理法规申报表》(见附件二)、《按<行政处罚法>清理规章申报表》(见附件三)、《按<行政处罚法>修订法规申报表》(见附件四)和《按<行政处罚法>修订规章申报表》(见附件五)。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意见于1996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局;规章的清理、修订意见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局。

  在清理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附件:(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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