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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价[2000]183号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2001年1月15日深价〔2000〕183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通知各区物价分局、建设局(含封闭管理区)、建设及监理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工程建设监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单设一个科目列支监理费。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

  2、专项开支包括监理单位进驻监理现场发生的相关通讯费、书报费、文印费、办公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休假探亲费、差旅费、调遣费、常规抽查试验、检测费等。

  3、其它费用。

  二、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所允许的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项目的特定开支,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上下班交通费等;

  4、差旅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含公司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环卫、保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及常用工具费、设备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附加费,包括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8、其他营业开支,上缴上级主管单位、协会学会费用等。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计算方法及其标准。

  一、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法

  工程投资额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前期,工程投资额是指业主拟定的工程估算;编制工程概算时,工程投资额指工程总概算;项目法人支付监理单位监理费时,工程投资额是指工程总造价。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

┌────────────────┬─────────────────┐

│    工程估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      M≤300      │       0.4       │

├────────────────┼─────────────────┤

│      1000      │       0.37       │

├────────────────┼─────────────────┤

│      5000      │       0.35       │

├────────────────┼─────────────────┤

│      10000      │       0.30       │

├────────────────┼─────────────────┤

│      30000      │       0.29       │

├────────────────┼─────────────────┤

│      50000      │       0.25       │

├────────────────┼─────────────────┤

│     100000     │       0.20       │

├────────────────┼─────────────────┤

│    M≤300000    │       0.18       │

└────────────────┴─────────────────┘

  2、设计阶段的监理费标准:

┌────────────────┬─────────────────┐

│    工程估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      M≤300      │       0.44       │

├────────────────┼─────────────────┤

│      1000      │       0.40       │

├────────────────┼─────────────────┤

│      5000      │       0.35       │

├────────────────┼─────────────────┤

│      10000      │       0.31       │

├────────────────┼─────────────────┤

│      30000      │       0.26       │

├────────────────┼─────────────────┤

│      50000      │       0.22       │

├────────────────┼─────────────────┤

│     100000     │       0.18       │

├────────────────┼─────────────────┤

│    M≤300000    │       0.16       │

└────────────────┴─────────────────┘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标准为按工程造价收取0.3%。

  4、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取费标:

┌──────────┬───────────────────────┐

│          │         中准价取费         │

│工程总造价M(万元)├───────┬───────┬───────┤

│          │  一等工程  │  二等工程  │  三等工程  │

├──────────┼───────┼───────┼───────┤

│   M≤300   │  4.4  │  4.2  │  4.0  │

├──────────┼───────┼───────┼───────┤

│   1000   │  3.5  │  3.3  │  3.1  │

├──────────┼───────┼───────┼───────┤

│   2000   │  3.2  │  3.0  │  2.8  │

├──────────┼───────┼───────┼───────┤

│   3000   │  3.0  │  2.8  │  2.5  │

├──────────┼───────┼───────┼───────┤

│   5000   │  2.8  │  2.4  │  2.2  │

├──────────┼───────┼───────┼───────┤

│   10000   │  2.5  │  2.2  │  2.0  │

├──────────┼───────┼───────┼───────┤

│   30000   │  2.2  │  2.0  │  1.8  │

├──────────┼───────┼───────┼───────┤

│   50000   │  2.0  │  1.8  │  1.5  │

├──────────┼───────┼───────┼───────┤

│  100000  │  1.8  │  1.5  │  1.3  │

├──────────┼───────┼───────┼───────┤

│ M≤300000 │  1.5  │  1.3  │  1.1  │

└──────────┴───────┴───────┴───────┘

  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括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括项目法人的建管费、开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预见费。

  若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采购设备或设备制造、单机负荷试车进行监理,则另行计算监理费。

  5、监理取费标准若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监理费。

  二、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监理费

  一般情况下,零星的监理业务或不宜按百分比计算监理费时,应按商定的监理工作人数和时间计算监理费。

  1、每天:按八小时工作计,每人每小时150元;

  2、每月:按21.5个工作日计,每人每月12000元。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结束后,应按结算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合同的调整,结算监理费。

 第七条 政府鼓励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标准为中准价,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上、下浮动20%。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已签定的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本规定协商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局解释。

 第十一条 规定从2001年元月15日起开始执行。1992年由市物价局发出的《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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