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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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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 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18号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2002-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

  1997年11月全省殡葬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党委、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殡葬改革总目标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遗体火化量和火化率大幅度提高,乱葬坟墓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迅速,殡葬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三年殡葬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人民群众的办丧负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

部对殡葬改革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些县(市)至今还未建殡仪馆和骨灰存放设施,等等。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巩固我省殡葬改革的工作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逐步取消土葬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殡葬管理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十五”计划的总目标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照“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殡葬改革。 全省实行巩固大、中城市火化率,普及小城镇和提高农村边远贫困山区火化率的方针。山区人口多的云浮、肇庆、清远、韶关、梅州、河源、茂名等7个市,年度火化率指标可按全省“十五”计划的总目标相应调低5个百分点。各地要加快殡仪设施建设,目前尚未建设殡仪馆和骨灰存放设施的始兴、乳源、曲江、紫金、和平、丰顺、信宜、化州、电白、惠阳、龙门、鹤山、陆河、连南、连山等15个县(市),当地政府要筹措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2003年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省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山区县殡仪馆(火葬场)要尽快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方便山区群众实行殡葬改革和文明办丧。骨灰处理方式实行多样化,主要以骨灰寄存的方式和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为主处理骨灰。在城市,大力推行骨灰撒散、植树等不占土地处理方式;在农村,提倡、鼓励以镇乡)为单位建立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骨灰, 也可以由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为群众提供办丧、骨灰寄存等服务。乡镇尽量不建或少建公益性公墓。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允许丧属领回骨灰,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公共墓地,采取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但禁止丧主擅自择地建坟土葬。对地处交通不便的极少数山区边缘村庄的遗体,可以采取指定公共墓地深埋土葬, 地面上植树的方式作为过渡性的措施。 边缘村庄的确定(按照离村委会10公里以上未通机动车道的村庄,今后其机动车道通车后则实行遗体火化),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省审批,禁止未经批准随意自行确定边缘村庄或随意扩大遗体深埋范围。边缘村庄遗体深埋的公共墓地用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核定,涉及农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应按规定经过批准。今年上半年省确定在韶关市贫困山区先行试点。2003年底前,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要完成全面清坟工作,其它地区完成“三道两区”乱葬坟墓专项清理工作任务,2005年全省基本实现辖区无坟化。边远山区县除“三道两区”视线范围以外,可采取“挖上不挖下”的做法,即平掉坟头,不挖地下棺木,恢复地貌绿化后不留标记。

 三、加强殡葬业行风建设,提高殡仪服务水平。 大力开展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加强对殡葬管理队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同时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检查督促制度,努力提高殡仪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依法管理殡葬事务,坚决纠正殡葬管理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殡仪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合理核定经营性殡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特困户给予适当补助和减免,最大限度地减少山区群众的丧葬费用支出,让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实行火葬的实惠。

 四、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把定期宣传与经常性教育紧密结合,积极引导山区广大干部群众更新丧葬观念,增强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要大力宣传《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让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十五”期间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目标、基本任务和要求,为实施“十五”计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殡葬改革方针和政策,让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殡葬管理法规、规章,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维护国家殡葬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殡葬管理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组织贯彻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检查。每年对调低火化任务指标的市,年度考核参照《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相应进行验收。

                              广东省民政厅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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