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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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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市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6]140号

  【发布日期】1996-05-15

  【生效日期】1996-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市区政府间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1996)140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规范财政分配行为,强化财政分配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各级政府的财源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体制,减少原体制的随意性和不完备因素,提高市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的透明度;

  2、建立区级政府培植财源的激励机制,改变目前各区经济发展与其财政收入增长不相称的状况;

  3、建立全市公共服务水平均衡机制,缩小市区间财力分配的纵向不平衡,适当调整各区间财力分配的横向不均衡。

  (二)基本原则

  1、保证区级财政的既得财力不减少。按照新体制口径测算的各区财政收入,不低于基期(1995年)实际数额。

  2、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财政的收支范围,确定收支水平。

  3、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税收征管,采用因素法确定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全面、公平确定因素及其权额。

  4、与中央、省分税制实施方案相衔接。

 二、实施方案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从现行财政体制向分税制过渡的一个方案,是在基本维护现有财力划分格局的基础上,为均衡全市公共服务水平而适当集中部分税收的增量,再按因素法在各区间分配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主要税种的增量按一定比例集中作为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二是按因素法对集中资金再行转移支付,即通过集中资金和转移支付两次调节去均衡各区财力,以实现全市财力分配的横向与纵向均衡。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源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于市、区两级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四税增量的40%,以及市、区两级教育费附加的全部收入。

  市、区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四税的增量、分别以市、区1995年以上四税实际数为为基数计算。

  (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税增量部分按因素法分配,并根据因素性质及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建立三种转移支付形式:经常性转移支付、特定性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

  1、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这类资金主要用于各区政府经常性的公共服务支出需求,这类资金占当年转移支付资金(四税增量部分,下同)的65%,经常性转移支付因素为人口因素、土地因素及城市功能因素。其中:土地因素又包括土地面积因素和人口密度因素。

  (1)人口因素:占分配比例的30%。人口指标以当年各区全年常住人口为依据。

  (2)土地因素:占分配比例的30%。土地因素中的土地面积因素所占权数为40%,人口密度因素所占权数为60%。

  (3)城市功能因素:占分配比例的40%。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五区城市功能系数定为1:1:1:0.5:0.5。

  2、特定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特定性转移支付旨在为解决各区有关教育、农业等方面资金不足而设立。这项资金拟占当年转移支付资金的15%,专款专用。特定性转移支付因素为教育和农业。

  (1)教育因素:教育因素占特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70%,以各区上年全年在校学生平均人数为分配依据。

  (2)农业因素:农业因素占特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30%,以各区上年农业总产值为分配依据。

  3、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为调动各级政府的增收积极性,促进各级政府财源建设,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合理,特设激励性转移支付。该项转移支付资金占当年转移支付资金的20%。以当年“四税”增幅超过上年增幅的给予奖励,对增长比例还达不到上年水平的,将实行相应抵扣。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费附加部分按各级政府所辖上年平均在校学生人数分配,专项用于教育。

 三、与上级的体制结算

  本次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改革,不涉及与上级财政关系的变更,中央、省原对我市结算体制仍维持原状不变,以利于新旧体制衔接。中央的税收返还基数和对中央、省上交任务维持原状,区对市上交项目也维持不变,保留市对区的原体制补助。

  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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