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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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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55号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1999-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穗府〔199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在我市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深刻领会和切实执行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粤府〔1999〕46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现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常识,做到家喻户晓,营造依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氛围,使广大市民熟悉行政复议制度,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在《行政复议法》实施前,有计划地集中进行《行政复议法》有关知识的培训。其中行政复议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上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二、落实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指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和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局、处、科),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由这一机构负责。目前,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虽已基本建立,但存在领导不力、名称不一、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为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前落实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做到领导、人员、机构三到位。根据行政复议工作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特点,指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懂行政管理的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同时配备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复议事项,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三、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规定了选择的原则。政府及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做到认真、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一并落实。市政府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复议应诉资格制度。市政府法制局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组织检查,对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应受理而不受理,该转送而不转送,该作决定而不作决定,违反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

 四、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过错或失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调研办案以至应诉需要正常经费,各区、县级市及相关部门要把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给予保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向复议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单位要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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