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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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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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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计量器具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9月23日《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个体商店(商场)、肉菜市场、室内外农贸市场进行公众贸易的,一律禁止使用杆秤。
    二、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禁止使用杆秤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期限,组织、督促经营者做好杆秤的更换工作。
    四、禁止使用杆秤后,从事公众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用准确度符合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度盘秤、案秤或台秤。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属强制检定。周期检定按计量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1997年1月1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杆秤的,予以没收杆秤。重犯者,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七、县级市限制使用杆秤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