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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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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69号

  【发布日期】2001-05-06

  【生效日期】2001-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1年5月6日深府〔2001〕69号)  《深圳市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根据国家鼓励扩大出口的有关政策,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2001年我市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一、为鼓励我市企业多元化开拓海外市场,由市贸易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我市年度出境展览计划,对计划内的重点出展项目,摊位费由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50%的补贴。

 二、为鼓励企业扩大软件出口,对2001年出口软件开发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适当补贴。所有企业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的软件均按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补贴。该项资金由市外贸发展基金支付。

 三、对2001年一般贸易出口继续由市财政给予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一般贸易的软件出口已按上述第二条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此贴息)。

 四、继续实行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30%的措施,并将保费补贴范围从我市内资企业扩大至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五、继续执行外贸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含外贸专项贷款,下同)贷款补贴利息20%的政策。市外贸发展基金贷款贴息根据出口企业已获得的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按时还款后,按其已支付利息给予20%的补贴。

 六、2001年将继续保持4亿元外贸专项贷款的额度,帮助外贸企业解决扩大出口的资金问题。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银贸协作,管好用好外贸专项贷款,发挥外贸专项贷款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

 七、对列入我市2001年重点扶持项目范围的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承办企业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20%的基础上,我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再给予10%的贴息。

 八、经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应优先提供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对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九、做好我国加入WTO的知识培训工作。由市贸易发展局负责为我市企业免费提供有关入世知识的培训与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入世前的准备工作。工作经费从市外贸发展基金中拨付。

 十、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外经贸企业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由市贸易发展局与国家外经贸部联合建立中国贸易指南深圳分中心,免费为我市外经贸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业务信息,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对外贸易的发展。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已颁发的《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0〕77号)、《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104号)、《关于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1998〕119号)及《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补充规定》(深府〔1998〕159号)等文件中个别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其余各项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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