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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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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证券市场管理取缔场外非法交易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5-28

  【生效日期】1990-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取缔场外非法交易的通告

(199年5月28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市证券市场日益活跃,对搞活经济,筹集资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我市金融市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是证券买卖、登记过户、派发红利股息须凭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法人证明文件,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进行。

 二、未经证券交易机构买卖的证券,证券交易机构不予办理登记过户和派发红利股息等手续。

 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北路营业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市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证券部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证券经营单位为合法的交易机构,一切有价证券的买卖必须在交易机构内挂牌进行。

 四、坚决取缔证券场外非法交易活动。凡证券场外非法交易者,一经查实,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1)警告教育;(2)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前一天的收市价,科以50%以下的罚款,(3)没收有价证券。

 五、凡属屡教不改、扰乱社会治安、抗拒管理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凡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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