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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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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 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9]29号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1999-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

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

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穗府办〔1999〕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

        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35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结合现行户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范围及条件

  (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本市(指八个行政区及四个县级市)城镇居民户口、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结婚或与外地(非本市辖区)人员结婚新出生的婴儿和以往出生的未成年子女需随父或随母入户的。

  (二)夫妻投靠落户。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外地人员结婚15年以上,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2、对结婚年限未达到15年,但患有重病、重残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户,将根据入户指标情况,优先解决;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外地农业户口人员结婚要求来本市随配偶入农业户口的;4、外地农村女青年与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往男方父母(必须是农业户口)家中入农业户口的。

  县级市解决夫妻投靠落户的结婚年限可适当放宽至10年以内,具体年限可自定。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本市的子女是独生子女或所有子女均在本市,且具备居住条件和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有关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亲属来我市落户问题,及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问题,按颁布的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执行。

  随军家属入户问题,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执行。

  侨汇购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在省、市未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用侨汇购买住宅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8〕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迁来市落户外,其余在校学生如研究生等的配偶、子女仍按原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办入户的具体手续

  (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落户登记需在我市办理登记常住户口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直接到其父(或母)常住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已在外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要求来我市随父入户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其母亲户口在外地、父亲户口在本市的新生婴儿,属计划外出生,要求随父落户我市的,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然后凭小孩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如需随父来我市落户,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上述子女随父申请入户,将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入户专项指标,按以下顺序逐年分批解决其入户: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入户,现申请随父入户的;

  (2)达到本市规定入学年龄段的儿童;

  (3)学龄前儿童;

  (4)其他未成年的儿童、少年。

  3、对母亲户口在我市的超计划生育的子女,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现行的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给予入户。

  (二)夫妻投靠落户的,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原籍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原籍街镇一级的计生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属农村青年婚迁的,需提供本市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4、属重病、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证明(或残疾证)或其他有关的医学证明和图片材料。属于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部门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上述夫妻投靠申请入户,将根据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情况,逐年降低夫妻分居的年限,其中属外地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父母是农业户口的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结婚,不受婚龄及年龄的限制。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属离退休人员需附离退休证;

  2、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子女情况及双方关系证明;

  3、本市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四)对上述需申办入户的人员,除第(一)条第1点中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且未办落户登记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入户凭有关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外,其余人员均需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请后,由派出所按现行规定逐级呈批,报市公安局批准。凡经批准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将《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单》发给分局、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凭《通知单》按办理《准迁证》有关规定或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返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市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并核对《入户申请表》后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按规定受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当地街、镇计生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把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作为密切警民关系、为群众办实事和体现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一项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二)要加强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各户政窗口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及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凡是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一次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级审批和审核办证;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尚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严格把关,坚持凭证入户制度。

  (四)深入开展户口调查,认真审核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广州市户口的,将取消其入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穗府〔1999〕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

  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凡不符合国家户口管理政策法规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以办公厅名义转发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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