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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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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办[2000]号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2000-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深办〔2000〕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金融工委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董事长由股东会推荐,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主要产权单位意见后确定人选,经中国证监会资格审查后,报市委批准,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产生或罢免。

 二、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主要产权单位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资格审查后,报市委批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中国证监会资格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发文函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副董事长、除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会成员按公司章程任免或选举,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中层管理人员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六、党组织关系暂挂靠在市委组织部认可的产权单位党委,若党员人数不足以组建党委,则该党组织(支部或党总支)为上级党委的直属机构。

  本规定作为《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办发〔1999〕3号)的补充条款,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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