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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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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南越国宫署遗址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62号

  【发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南越国宫署遗址的通告

(1998年7月28日穗府〔1998〕62号)  南越国宫署遗址于1995年7月在本市中山四路地段被发现,并于1996年11月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对该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南越国宫署遗址是中国历史文化瑰宝,是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所在,该遗址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南越国宫署遗址保护控制范围暂定为:东起中山四路忠佑大街、城隍庙和长胜里以西;南至中山四路规划路北边线;西至北京路东边线;北至梯云里、儿童公园后墙和省财政厅以南地段,总面积为4.8万平方米。

 三、在遗址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危害文物遗址的建设工程。保护区内已按城市规划安排给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建设用地,需要建设的,必须先进行地下文物勘探,确认与地下文物保护无矛盾后,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凡在遗址保护区内急需抢救维修的危房,原则上按原状修复,不得加建或改建。维修项目必须报市文化局同意后,再报市规划局批准。

 五、遗址保护区内原则上不迁入新户口。因出生、婚姻、继承、产权交易等需迁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安、司法、规划、国土房管、城监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文物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在遗址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依照《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破坏文物遗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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