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深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3-27

  【生效日期】1999-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

(1999年3月27日深发〔1999〕4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抓好《规定》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思想认识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进一步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央的《规定》,既是对“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也是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有力措施,体现了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要求,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反腐败要靠法制”的思想。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重要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在其任职的岗位上,不仅肩负着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任务,同时也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责任。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熟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要通过宣传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自责任范围内不发生或少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在宣传教育活动中,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结合“三讲”教育和“创好班子”活动,组织人员编写宣传提纲,举办知识问答竞赛。电视、报刊等新闻媒界要积极配合,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做到工作责任到位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责任主体。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解到各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具体方案,由各级纪委提出报各级党委批准后实行。

  (二)责任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路子。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制度和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规定选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三、实行考核、追究、汇报、检查制度,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到位

  (一)责任考核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来抓。党委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每年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考核。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检、人事、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1、考核内容:各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党风党纪教育的落实情况;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2、考核办法:一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录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二是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三是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3、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要把考核的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廉政卷宗,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责任考核未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和提拔选用。

  (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立足于促使责任主体能自觉担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非党员领导干部或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三)工作汇报和通报制度。

  各区和市直局级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要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大检查,向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根据汇报情况,及时通报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制度。

  要把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全市每年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单位的监督。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纪律问题,要及早打招呼。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人大、政协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视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新闻单位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扶正祛邪。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市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张高丽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子彬,市委副书记李容根担任副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统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德成,市委常委、副市长何景涣,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刘涛,市委秘书长谭国箱,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建国等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办公室主任由李统书同志兼任,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党廉办主任廖成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伟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威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可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区、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贯彻办法。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58c054a526b3d58c9891cea07cf2eff0f659eb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