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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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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 电厂环境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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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      │      │规章│                        │                    │

│许可事│取消的许可事│相关的省政府│通过│     规定许可事项的政府规章条文原文     │     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条文     │

│项序号│项名称   │规章标题  │的时│                        │                    │

│   │      │      │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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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改变污│《广东省核电│1996│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须向省│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

│   │染物排放线路│厂环境保护管│年 9│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线路、│,须向省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

│ 1  │、储存方式、│理规定》  │月28│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量、浓度、线路、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

│   │处理处置设施│      │日 │等情况。                    │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    │

│   │      │      │  │  核电厂营运后,确需改变污染物的排放线路、储存│                    │

│   │      │      │  │方式、处理处置设施的,应报经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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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放射性│《广东省核电│1996│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年排放量目标│厂环境保护管│年 9│简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的环境保护│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

│   │管理值   │理规定》  │月28│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   │      │      │日 │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和退役│其主要职责:              │

│   │      │      │  │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

│   │      │      │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前和退役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      │      │  │管理: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   │      │      │  │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 │进行监督管理:             │

│   │      │      │  │查;                      │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 │

│   │      │      │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监督和检查;              │

│ 2  │      │      │  │  (3)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发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 │

│   │      │      │  │放排污许可证;                 │范;                  │

│   │      │      │  │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同) │  (3)发放排污许可证;        │

│   │      │      │  │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 │

│   │      │      │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下同)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   │      │      │  │;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 │

│   │      │      │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以及环 │民事纠纷;               │

│   │      │      │  │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 │

│   │      │      │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作以及环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

│   │      │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公报。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

│   │      │      │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 │

│   │      │      │  │                        │的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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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航线水路│《广东省水路│1988│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航行港澳线的船舶,连续三个│删去本条。               │

│ 3  │运输延期  │运输管理实施│年10│月不去港澳运输的(修船期除外),当地航政(港监)│                    │

│   │      │办法》   │月15│部门可收回船舶国籍证书,报经省交通厅审查批准,收│                    │

│   │      │      │日 │回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停止其航行港澳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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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乡镇船│《广东省乡镇│1988│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先经│删去本条。               │

│   │舶修造厂生产│运输船舶安全│年 6│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交通部有关规定,│                    │

│   │许可    │管理规定》 │月28│到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生产许可│                    │

│   │      │      │日 │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当│                    │

│   │      │      │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                    │

│   │      │      │  │方可经营。现有的厂(点),凡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                    │

│   │      │      │  │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补办。         │                    │

│   │      │      │  │  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

│   │      │      │  │厂。                      │                    │

│   │      │      │  │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航政(港│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

│   │      │      │  │务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航政(港务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4  │      │      │  │  (一)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所修造的船舶不准│  (一)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

│   │      │      │  │出厂,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限期│的,按《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   │      │      │  │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取缔;     │;                   │

│   │      │      │  │  (二)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按《│  (二)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

│   │      │      │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      │  │  (三)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乡镇渡口│  (三)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

│   │      │      │  │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盗窃、偷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

│   │      │      │  │  (四)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盗窃、偷│由公安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   │      │      │  │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等部门按国│  (四)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   │      │      │  │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

│   │      │      │  │  (五)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

│   │      │      │  │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                    │

│   │      │      │  │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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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监管物品│《广东省文物│1993│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须由文物│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

│ 5  │(代理)出境│商业管理办法│年 6│商店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经鉴定│须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鉴定属于文物的│

│   │单位资格认定│》     │月23│属于文物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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