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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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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9-01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2001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一)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尚未完成报请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程序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虽在深圳市审批权限范围,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续建和竣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市重大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局。

 第六条 市重大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下达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指导性计划,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大前期项目的谈判,提出中方投资公司及基本融资方案;

  (七)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综管理;

  (八)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九)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重大办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分工联系制度,分组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

          第三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中长期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九条 市重大办将中长期拟建重大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的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计划作为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专项计划公布实施。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各建设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重大办提出下年度深圳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三条 市重大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前期工作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汇总,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但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大办应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 市重大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作会议或市重大建设项目银行贷款银企协调会的筹备,并会同有关部门部署、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需要调入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经核准后列入入户指标专项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

  (四)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六)技术和管理骨干符合深圳市优惠购房条件的,优先安排;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市重大办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报请领导小组解决。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审核制。市重大办负责指导、检查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和各项目筹建办公室,必须接受市重大办的协调指导,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重大办联系,并按月份、年度向市重大办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重大办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市重大办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移送法律规定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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