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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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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服务功能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67号

  【发布日期】1999-11-02

  【生效日期】1999-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

“外经贸一条街”服务功能的通知

(穗府〔1999〕6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提高为外商来穗投资服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到集中受理,承诺服务,优质高效,方便外商,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的服务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服务范围。

  凡与外商投资企业有直接联系的政府各主要职能部门都要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置办事窗口或设立联络员,受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进驻“外经贸一条街”的单位,按照与外商投资业务关系的紧密程度和服务的具体要求,分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和其他服务机构。

  (一)窗口单位:指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为外商服务的单位。包括:市计委、外经贸委、建委、交委、工商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地税局等单位。另外邀请广州市商检局、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设立联络处。

  (二)联络员单位:指不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通过联络员与“外经贸一条街”的联络员办公室联系,为外商服务的单位。包括:市经委、商委、科委、教委、财政局、国税局、公用事业局、市政园林局、卫生局、文化局、民政局、统计局、司法局、外事办、台办,广州电力局、电信局等单位。另外邀请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州外管局作为联络员单位。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之外的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服务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才中介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咨询服务公司、报关公司等。

  窗口单位和联络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报政府批准。

 二、实行“窗口”受理制。

  (一)窗口单位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主要事务,均可在其设立在“外经贸一条街”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后,按照服务承诺的要求内部分办,办理结果交由“窗口”统一回复外商。

  (二)联络员单位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由“外经贸一条街”的联络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各联络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联络员办公室按各单位的受理要求受理的事项,由各单位联络员取回并按服务承诺的要求办妥后,交联络员办公室统一回复外商。

  (三)各窗口单位必须明确在“窗口”受理的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具体的办事要求。联络员单位必须将在联络员办公室的受理事项、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服务承诺交联络员办公室备案并公布,以便外商循规办事。

  (四)驻街“窗口”的工作时间可视其为外商服务的工作要求作弹性安排,具体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会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既方便外商,又提高效率的原则,作合理调整。

  (五)驻街“窗口”(含联络处)和联络员办公室的办公场地,由市政府免费提供,“窗口”的工作人员及办公费用由“窗口”派出单位解决,联络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费用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解决。

  (六)“窗口”和联络员代表其派出单位开展工作,对“窗口”和联络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的考核,视同对其派出单位的考核。

 三、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外经贸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驻街各“窗口”和联络员办公室的工作,跟踪、评价服务质量。

  (二)建立联系驻街各“窗口”、联络员办公室和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跟踪了解各“窗口”和联络员为外商办事的情况。逐步实现与各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办事程序,健全办事登记制度,设立电脑咨询台和外商办事卡,有序地指引和安排外商到各“窗口”办事。同时做好外商办事情况的统计、综合工作。

  (四)成立“外经贸一条街”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和各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以及市委政策研究室和市府研究室的领导组成,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导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事务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对协调小组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解决。

  (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驻街各单位(包括联络员单位)受理外商投资事务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情况以及外商投资动态,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定期进行通报。健全外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认真地处理外商投诉事宜。

  (六)其他服务机构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竞争原则和实际需要,每个服务种类择优选择若干家进驻“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点为外商服务,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其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统一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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