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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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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72号

  【发布日期】1999-11-14

  【生效日期】199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

(穗府〔1999〕72号)  为加强本市防盗网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整治本市防盗网。现将整治防盗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防盗网适用本通告。

 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防盗网的设置进行管理和监督。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市容环卫部门执行本通告。

 四、防盗网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结构安全,外形美观;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

  (二)应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至少有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三)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河上不得设置防盗网,阳台或外走廊确需安全防护的,应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五、已设置的防盗网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各地段应按以下规定限期自行拆除或改造:

  (一)在东风路、环市路、中山路、解放路、流花路、人民北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天河北路、体育东路、体育西路、林和西路等主要道路以及市容达标路两侧临街一线的建筑物上设置的,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完毕。

  (二)在上述路段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的,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完毕。

  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或改造的,须按市、区有关整治时间拆除或改造。

 六、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楼宇需要设置防盗网的,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七、不按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拆除或改造的防盗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或改造。

 八、本通告颁布之日起新设的防盗网,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非营利性单位和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对营利性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阻挠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政府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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