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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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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8]9号

  【发布日期】1988-02-14

  【生效日期】1988-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8年2月14日穗府〔198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1988]1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8]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退休干部和职工已先行享受了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十元的待遇,现省规定的补助标准已与我市现行的补助标准相一致,所以我市退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市规定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元可改为在企业营业外开支外(原来规定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宜再增加新的补贴。对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金,可按《通知》规定执行,即由原来每人每月十五元增加到二十元。因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而增加的经费,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各区、县根据“分灶吃饭”的原则自行解决;企业单位一律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金,发给退休干部生活补贴,并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现通知如下:

 一、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金,由每人每月十五元增加到二十元;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十元。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安排,企业单位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办理。

 二、退休、退职干部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从三十五元提高到四十五元;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额从四十五元提高到五十五元;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从三十元提高到四十元。

  退休、退职干部凡领取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上述标准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因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而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干部,属于省直属单位管理供给的,由省财政安排解决;属于市、县管理供给的,由市、县财政安排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地方,按调整工资时的办法,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单位一律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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