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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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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实施重点整治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7]66号

  【发布日期】1997-07-03

  【生效日期】1997-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实施重点整治的通告

(穗府(1997)66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为进一步美化市容,加强交通秩序管理,改善城市环境,针对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城市管理实施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整治东风路。沿路各单位应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东风路的通告》(穗府〔1997〕31号),落实本单位整治工作,按要求拆除各种违章建(构)筑物,整治市容,搞好绿化。不按规定进行整治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予以处罚,并提请其上一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搞好文明施工。凡在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13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告》(穗府〔1994〕6号)规定,强化工地管理,搞好文明施工。暂不动工开发的工地必须进行围蔽,搞好内部卫生。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由建设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在广州市投标和承接工程资格。

 三、清理住宅小区内的违章建筑,全面恢复绿化用地。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进行违章建设或改变绿地用途的,必须在1997年7月31日前全部拆除清理。

  在建的住宅小区,开发用地面积已达到总用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对已开发地段实施绿化建设。

  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范围内,不按规定要求实施绿化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项目应完成的绿化面积依法处以罚款。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商品房建设计划。

 四、严格室内肉菜市场周边管理。禁止在室内肉菜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占道设置肉、菜临时摆卖点,已经设置的,必须在1997年7月31日前撤销。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穗府令〔1991〕1号)予以处罚。

 五、加强动态和静态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秩序。在市区道路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凡已建有室内停车场的,禁止在其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点或保管站;已设置的,必须在1997年7月31日前自行撤销。违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凡涉及重点整治范围的,应按本通告的规定迅速实施整治。拒不整治或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刁难、谩骂、围攻、殴打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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