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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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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7]13号

  【发布日期】1997-01-27

  【生效日期】1997-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7日深府办〔199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2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精神,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各级主要领导要认真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把社会保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企业领导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时,要把该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情况作为一个考核指标。社会保险工作搞得不好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市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向非投保企业倾斜。

 二、市、区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劳动、人事、财政、工商、卫生、体改、税务、审计、公安、工会等部门,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断推进我市的社会保险体制改革。

 三、实行社会保险年检制度。社会保险年检证由用人单位申领,市社会保险局核发,每年年审一次。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申请招、调工、调干指标,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副本)。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社会保险年检证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分配招、调工、调干指标,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四、办理招、调工、调干手续和申请福利、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单》,否则市劳动局、人事局和住宅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单位在接收人员时,应及时清理其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该转的转,该补的补。

  附:社会保险年检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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